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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指导手册——分类投放篇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0


    2021年6月1日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
    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该如何分类?
    一起学习一下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減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在镇、街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由各区确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内容应当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有害垃圾
    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厨余垃圾
    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设置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类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市、区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专用袋制度,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专用袋设计标准和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类专用袋应当印制垃圾分类标识,并与分类收集容器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十八条-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三)家庭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第十八条-2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件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盆、植物和泥等进行分离后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街确定。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
     
    (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提请所在地镇、街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具。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经营者以及各类展会活动参与方和餐饮打包外卖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
     
    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堂食服务中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在外卖服务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相信看过手册的你
    肯定学到了不少知识吧!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
    共建共享生态环保生活!

    图文来源: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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